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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荣、扎拉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7执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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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执457号
  • 案件名称

    陈广荣、扎拉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广荣;扎拉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7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陈广荣,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扎拉嘎,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陈广荣申请执行扎拉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内0727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保全费160元。本院受理后,三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进行了“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扎拉嘎名下无存款,无车辆;已于2021年6月23日到新巴尔虎右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巴尔虎右旗房产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同日到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右旗管理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已于2021年8月25日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新巴尔虎右旗达赉苏木达来嘎查进行调查,经嘎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7000亩草场的经营使用权,草场补贴款依法冻结,其名下无牲畜;于2021年8月30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扎拉嘎名下的银行账户款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广荣960元;2021年9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款13,040元,案件受理费75元,保全费160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乌兰 图雅审判员 双   全审判员 阿尔布斯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青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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