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华、潘艳卫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9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928号案件名称
李振华、潘艳卫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振华;潘艳卫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928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华,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潘艳卫,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申请执行人李振华与被执行人潘艳卫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2020)冀0921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振华于2021年7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6225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潘艳卫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民政婚姻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亦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将被二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开始,分别冻结被执行人潘艳卫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357.12元,并划拨给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潘艳卫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振华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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