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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克贤、广州帅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5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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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937号
  • 案件名称

    徐克贤、广州帅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徐克贤;广州帅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5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克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帅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高桥南路30号B栋4层、D栋第4层。法定代表人:魏文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成才,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克贤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帅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克贤上诉请求:1.确认徐克贤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3月31日与帅子食品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2.判决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徐克贤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加班工资差额8178.01元及5%的赔偿金408.90元;3.判决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徐克贤2019年9月的病假工资424.83元;4.判决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徐克贤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12月5日的医疗费737.98元;5.判决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徐克贤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医保余额1677.6元【5592元×(2%+8%)×3个月】;6.判决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徐克贤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5475.43元;7.判决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徐克贤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478.16元;8.判决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徐克贤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未与徐克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068.73元,以上合计:53449.64元;9.判决帅子食品公司负担本案的上诉费用。上诉主要理由:一、徐克贤提交的在职期间的招聘牌照片、跟车间主管的微信、广州帅子食品伙伴群信息可看出徐克贤的工资有补贴、奖金,且都是在职期间的,可信性极高。帅子食品公司以上述证据容易被篡改为由拒绝鉴定,应当视为帅子食品公司认可上述证据。以2019年12月的工资可明显看出徐克贤的工资有补贴、奖金,2019年12月徐克贤共加班66.5小时,2500元+12元/小时×66.5小时+伙食补贴500元+住房补贴200元+全勤奖100元+绩效100元+岗位补贴300元=4498元,这与支付徐克贤当月的工资完全一致。帅子食品公司没有提交其掌管的工资支付台账、考勤记录,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8条,帅子食品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按照徐克贤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徐克贤提交的证据己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审判决却认为徐克贤主张加班工资差额无证据。二、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徐克贤的2019年9月、2020年2月的工资即使不计算补贴、奖金也低于最低工资折算标准。徐克贤2019年9月除了25日下午至30日病假外,工作日上班132小时、工作日加班39小时、休息日加班38小时,帅子食品公司应付工资3216.38元,实际才支付3039元,存在差额177.38元。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2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2020年2月1日至2月15日因疫情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徐克贤2020年2月工作日上班160小时、工作日加班27小时、休息日加班46小时,帅子食品公司应付工资3699.14元,实际才支付2098元,存在差额1601.14元。一审判决以徐克贤未因加班费提过异议而不支持加班工资差额。《劳动法》等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日加班的工资不能低于150%,休息日加班的工资不能低于200%,法定假日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事实上,徐克贤因为多次提出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成了被辞退的原因之一。徐克贤2020年4月申请仲裁未超过时效。三、一审法院关于医保余额的判决错误。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34条、第35条及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代扣代缴医保费用,基数不能低于广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代扣代缴医保费用,超过3个月补缴的,期间产生的医保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医保待遇不仅包含己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包含医保余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社保费用不可减免。欠缴期间徐克贤应享受的医保余额由帅子食品公司承担。四、一审判决不该采信虚假的鉴定意见。徐克贤在一审起诉时提交了《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二款,以徐克贤没有证据能证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为由不允许。徐克贤提交的在职期间的招工牌照片、工作微信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徐克贤的工资有补贴、奖金。一审庭审中,帅子食品公司也陈述徐克贤的工资有补贴、奖金,故能证明徐克贤的工资有补贴、奖金,但帅子食品公司提供的所谓《广州食品公司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没有补贴、奖金条款,足以证明该确认书是伪造的,也足以证明鉴定意见是虚假的。帅子食品公司伪造的《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明显不符合现实。《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落款处的签名不是徐克贤签的。《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没有各家用人单位入职申请表必不可少的应聘者的学习、工作经历内容,且同一家用人单位制作的入职申请表格式、内容是统一的,不会因学习、工作经历、工资待遇的不同而制作不同的入职申请表,因此,入职申请表不可能有工资等劳动合同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3款、第4款,人民法院应当安排重新鉴定。五、经济补偿金4478.16元没有超出赔偿金的金额范围。帅子食品公司违法辞退徐克贤,应当支付赔偿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法律法规适用不当、程序违法。帅子食品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徐克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帅子食品公司与徐克贤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包含了双方主体、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及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足以认定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徐克贤不应当获得两倍工资赔偿。二、徐克贤多次在公司无事生非,故意搞僵同事关系,甚至与同事打架斗殴,事发后又自动离职,不应当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三、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47、4548号民事判决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833号判决书、(2019)粤民申1864号民事裁定书、(2018)粤0111民初3636号民事调解书、(2019)粤0111民初391号判决书,均显示徐克贤自2012年以来,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多次起诉多家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等无理诉求,属职业碰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劳动碰瓷”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其目的不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是意欲通过引发劳动争议获取额外利益,显然违反了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徐克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徐克贤与帅子食品公司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3月31日有事实劳动关系;2.判决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徐克贤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加班工资差额8178.01元及其5%的赔偿金408.90元;3.判决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徐克贤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高温津贴450元(150元×3);4.判决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徐克贤2019年9月的病假工资424.83元;5.判决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徐克贤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12月5日的门诊医疗费737.98元;6.判决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徐克贤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医保个人账户余额1677.6元【5592元×(2%+8%)×3个月】;7.判决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徐克贤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5475.43元;8.判决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徐克贤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478.16元;9.判决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徐克贤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未与徐克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068.73元。以上合计:53899.64元;10.判决帅子食品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帅子食品公司于2015年8月4日注册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徐克贤于2019年8月8日入职帅子食品公司,入职前徐克贤签订了《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记载:合同期限从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止,试用期从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8日;工作内容包装部、普工;工作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劳动报酬全勤正常工作日保底月薪2100元;工作时间按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安排时间;休息休假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劳动条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本人自愿放弃购买保险。帅子食品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当月支付徐克贤上一月的工资,支付工资情况:2765元、3039元、4108元、4146元、4498元、2376元、2098元、4504元。徐克贤主张帅子食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辞退徐克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帅子食品公司主张徐克贤与其他同事关系紧张,自行离职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4月14日,徐克贤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0】2378号仲裁裁决书,徐克贤不服该仲裁裁决,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另查,徐克贤于2019年9月25日下午至30日期间休病假,徐克贤主张帅子食品公司没有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徐克贤因病治疗支付门诊医疗费737.98元。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鉴定意见、门(急)诊病历、医疗票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徐克贤入职帅子食品公司处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徐克贤在2019年9月22日至12月5日期间的门诊医疗费问题,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徐克贤、帅子食品公司双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加班工资差额及其赔偿金。徐克贤自制《考勤统计》、《考勤记录》要求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及其赔偿金,帅子食品公司主张向徐克贤支付的工资已经包含了加班费。一审法院认为,徐克贤主张帅子食品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但徐克贤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帅子食品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向徐克贤支付工资,徐克贤收到帅子食品公司支付的工资后亦未就工资金额问题向帅子食品公司提出过任何异议。徐克贤主张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及其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高温津贴。徐克贤主张帅子食品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3月期间的高温津贴,一审法院认为1月至3月不属于高温天气,不属于相关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况。对徐克贤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2019年9月病假工资。徐克贤主张帅子食品公司应当支付2019年9月25日下午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帅子食品公司主张不同意支付病假工资。一审法院认为,徐克贤在2019年9月25日下午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因病住院,帅子食品公司应当支付徐克贤该期间的病假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徐克贤的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结合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帅子食品公司应支付徐克贤该期间的病假工资为424.83元(2100元/月÷21.75天×5.5天×80%)。关于支付医保个人账户余额问题。徐克贤主张帅子食品公司支付个人医保账户余额1677.6元,一审法院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徐克贤、帅子食品公司双方均有义务参加社会保险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徐克贤主张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代通知金问题。徐克贤主张因徐克贤没有加班,被帅子食品公司辞退,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帅子食品公司主张徐克贤与其他同事关系紧张,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徐克贤、帅子食品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徐克贤主张帅子食品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徐克贤主张被帅子食品公司辞退,帅子食品公司主张徐克贤与其他同事关系紧张,是徐克贤自行离职。一审法院认为,徐克贤、帅子食品公司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徐克贤、帅子食品公司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结合徐克贤的工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帅子食品公司应支付徐克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94.85元(2765元+3039元+4108元+4146元+4498元+2376元+2098元+4504元+424.83元)÷8个月×1个月。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徐克贤主张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不予确认《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上的签名。一审法院认为,在仲裁期间,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中“徐克贤”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中“徐克贤”为徐克贤本人所写,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包含了徐克贤、帅子食品公司主体、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及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徐克贤主张帅子食品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徐克贤与广州帅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帅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徐克贤2019年9月的病假工资424.83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帅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徐克贤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12月5日的门诊医疗费737.98元;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帅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徐克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94.85元;五、驳回徐克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帅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和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提交新证据。另查明,徐克贤在二审中表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无意见。二审中,徐克贤申请对《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重新鉴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院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徐克贤2019年9月病假工资、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12月5日的门诊医疗费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对上述案件事实进行了分析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来了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上述判决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加班工资差额及其赔偿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徐克贤主张帅子食品公司支付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8178.01元及其赔偿金408.90元,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徐克贤提供的《考勤统计》《考勤记录》是其单方制作和统计,帅子食品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徐克贤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医保个人账户余额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义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缴纳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徐克贤要求帅子食品公司支付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徐克贤要求帅子食品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医保余额1677.6元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代通知金问题。根据双方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徐克贤主张帅子食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5475.43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各执一词,徐克贤主张是被帅子食品公司辞退,帅子食品公司则称徐克贤自行离职,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各自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由帅子食品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结合徐克贤的工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帅子食品公司应支付徐克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94.8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徐克贤上诉请求帅子食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478.16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帅子食品公司主张徐克贤在《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的员工签名处签名,其在仲裁中提供了《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原件,虽然徐克贤对此不予确认,但在仲裁期间,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上员工签名处的“徐克贤”签名为徐克贤本人所写。该司法鉴定系经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依法委托,经审查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一审法院对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徐克贤对涉案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主张该鉴定意见是虚假的,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及理由,其在二审中申请对《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重新鉴定,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徐克贤主张《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系帅子食品公司伪造,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经审查,《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包含了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及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的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一审法院认定该《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书》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徐克贤主张帅子食品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徐克贤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徐克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慧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紫荆郭桂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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