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华昊建材商行、付成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2民初3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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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2民初3509号案件名称
怀宁县华昊建材商行、付成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怀宁县华昊建材商行;付成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2民初3509号原告:怀宁县华昊建材商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经二路与黄梅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22MA2P19KR1N。经营者:黄柳华,女,1974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女,该商行员工。被告:付成学,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怀宁县华昊建材商行与被告付成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怀宁县华昊建材商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怀宁县华昊建材商行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华昊建材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计328元,由原告怀宁县华昊建材商行负担。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媛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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