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永福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丽萍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6民初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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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民初1063号案件名称
桂林永福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丽萍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桂林永福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丽萍;覃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6民初1063号原告:桂林永福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永福县永福镇东滨路锦江花园A1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353655133K。法定代表人:黄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钰,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拓,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丽萍,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被告:覃宇,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永福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丽萍、覃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永福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永福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德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德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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