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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胡源敏,曾勇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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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701号
  •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胡源敏,曾勇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胡源敏;曾勇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2701号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源敏,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曾勇富,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源敏、曾勇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3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源敏、曾勇富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源敏、曾勇富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胡源敏、曾勇富银行存款19,139.22元以及保险收入13,355.7元,合计32,494.92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00元后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案款32,394.92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源敏、曾勇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源敏、曾勇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7月22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8月24日,本案执行到位32,394.92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7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化雨审  判  员    黄双平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钦华书  记  员    程  馨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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