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丰宏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塔瑞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60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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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6018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州丰宏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塔瑞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苏州丰宏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塔瑞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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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6018号之一原告:苏州丰宏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G77F29,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幸福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岸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锋,该公司股东。被告:昆山塔瑞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FN4P3B,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东昌路36号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贺晓斌,执行董事。原告苏州丰宏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塔瑞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丰宏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丰宏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丰宏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共计920元,由原告苏州丰宏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玉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鑫书 记 员 邵 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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