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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5执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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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执2351号
  • 案件名称

    吴某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纳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吴某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5执2351号吴某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你缴纳罚金一案,依据本院(2017)黔0525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3日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吴某华应缴纳罚金1000元,现被执行人吴某华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吴某华缴纳罚金一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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