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廷、马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2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执1292号案件名称
孙海廷、马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孙海廷;马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2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孙海廷,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马超,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海廷与被执行人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112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海廷与被执行人马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2执1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明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玉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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