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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翀、王秀梅与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601民初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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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民初2089号
  • 案件名称

    余翀、王秀梅与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余翀;王秀梅;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601民初2089号原告:余翀,男,1969年05月13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原告:王秀梅,女,1970年01月13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平,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20822676。法定代表人:盛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坤,该公司员工。原告余翀、王秀梅与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余翀、王秀梅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翀、王秀梅撤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6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余翀、王秀梅负担。审判员 徐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瑞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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