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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凯达隆威服装辅料行、艾朝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民终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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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民终1463号
  • 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凯达隆威服装辅料行、艾朝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凯达隆威服装辅料行;艾朝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民终1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凯达隆威服装辅料行,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市府路中国城临街2-3号门面。经营者:廖兴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叶**,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智恺,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系上诉人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朝阳,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株洲市芦淞区凯达隆威服装辅料行(经营者:廖兴勇)(以下简称“凯达隆威”)因与被上诉人艾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3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3民初1777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株洲市芦淞区凯达隆威服装辅料行预交的上诉费1318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易文胜审 判 员 李少华审 判 员 张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海燕书 记 员 罗茜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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