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凯达隆威服装辅料行、艾朝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民终14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民终1463号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凯达隆威服装辅料行、艾朝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凯达隆威服装辅料行;艾朝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民终1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凯达隆威服装辅料行,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市府路中国城临街2-3号门面。经营者:廖兴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叶**,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智恺,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系上诉人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朝阳,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株洲市芦淞区凯达隆威服装辅料行(经营者:廖兴勇)(以下简称“凯达隆威”)因与被上诉人艾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3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3民初1777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株洲市芦淞区凯达隆威服装辅料行预交的上诉费1318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易文胜审 判 员 李少华审 判 员 张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海燕书 记 员 罗茜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