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元洪、邻水县胜丰板材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23执保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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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保297号案件名称
游元洪、邻水县胜丰板材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游元洪;邻水县胜丰板材批发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23执保297号申请人邻水县胜丰板材批发部与被申请人游元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23民初30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对被申请人游元洪的银行存款以37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37000.00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3日。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保全完毕。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23执保297号申请人邻水县胜丰板材批发部与被申请人游元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23民初30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对被申请人游元洪的银行存款以37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37000.00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3日。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保全完毕。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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