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邢治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134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134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新、邢治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新;邢治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5执1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新,男,汉族,1987年7月11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邢治国,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李新与邢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5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邢治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新借款本金25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因邢治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邢治国的财产。1.发现被执行人邢治国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扣划金额740元,申请执行李新人实现债权690元,缴纳执行费50元。2.发现被执行人邢治国所有的豫C×××××长安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21年8月18日将上述车辆予以查封,该车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变现。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23年8月17日止,如需续查封,请于查封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逾期查封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三、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邢治国不动产登记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将被执行人邢治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五、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邢治国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财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邢治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邢治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常青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安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