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金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1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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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1856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金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金志;侯飞;孙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185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金志,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侯飞,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孙飞,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关于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金志、侯飞、孙飞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81执18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新执行员 张**执行员 李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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