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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姚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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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民初2517号
  • 案件名称

    张艳、姚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艳;姚国
  • 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2民初2517号原告:张艳,女,1975年5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发宇、杨恩,系贵州省财经企业工会联合会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姚国,男,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原告张艳与被告姚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艳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承担。审判员  梁大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龚丹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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