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姚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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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民初2517号案件名称
张艳、姚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艳;姚国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2民初2517号原告:张艳,女,1975年5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发宇、杨恩,系贵州省财经企业工会联合会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姚国,男,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原告张艳与被告姚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艳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承担。审判员 梁大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龚丹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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