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成韦、赵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9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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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9859号案件名称
吕成韦、赵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吕成韦;赵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9859号原告:吕成韦,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赵强,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吕成韦与被告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吕成韦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成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成韦撤回对被告赵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吕成韦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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