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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军、杨文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民终2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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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终2596号
  • 案件名称

    杨振军、杨文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杨振军;杨文龙;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民终2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军,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飞,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龙,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哲,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豪庭北楼A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13522D。法定代表人:何荣焕,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杨振军因与被上诉人杨文龙、一审被告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振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2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强审 判 员  赵 路审 判 员  姚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崔玉凤书 记 员  王思嫚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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