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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王刚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4113docx(2021)陕0112执411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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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411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刚、王刚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4113docx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刚;王刚;高佳凯;高佳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41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8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9月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高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6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2344.7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轮候查封,车辆档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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