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王刚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4113docx(2021)陕0112执411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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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4113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刚、王刚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4113docx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刚;王刚;高佳凯;高佳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41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8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9月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高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6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2344.7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轮候查封,车辆档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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