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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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755号案件名称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长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755号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欧阳健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达,该公司中沙支行副行长,特别授权。被告:熊长生,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建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谭 颖书 记 员 魏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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