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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丹富仕饲料有限公司、李爱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5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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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5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开封丹富仕饲料有限公司、李爱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开封丹富仕饲料有限公司;李爱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丹富仕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49823732。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纬六路经一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KIMJEUNGKOO(金精九),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爱民,男,汉族,1957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开封丹富仕饲料有限公司与李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1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爱民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4150元、违约金30830元和律师服务费77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3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保险金额太低,无冻结价值;车辆、证券无登记信息;不动产有登记信息反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7月19日提供该房产已采取保全措施,但因灾害性天气和新冠疫情无法前往勘验、评估。三、2021年4月6日,到开封市祥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到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祥符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均无登记信息。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浚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账户的财产线索,但无法执行。五、2021年7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房产无法前往勘验、评估的原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9268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19268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房产因灾害性天气和新冠疫情暂无法前往勘验、评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王忠贵审判员 景冬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阴利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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