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敏与陈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2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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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2829号案件名称
黄国敏与陈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黄国敏;陈启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2829号原告:黄国敏,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陈启明,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原告黄国敏与被告陈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黄国敏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黄国敏承担。审 判 员 邹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姚 瑶书 记 员 喻 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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