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志凡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5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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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537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志凡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志凡;梁幸;邱小兵;吴向东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5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光蓝路东区1号。法定代表人童卫中,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邱志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梁幸,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邱小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吴向东,男,**年**月**日,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志凡、梁幸、邱小兵、吴向东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湘1382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邱志凡、梁幸、邱小兵、吴向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税务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9月3日向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于2021年8月11日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邱志凡、梁幸、邱小兵、吴向东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邱志凡、梁幸、邱小兵、吴向东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25000元及相应利息,均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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