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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旆、徐文昕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财保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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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财保190号
  • 案件名称

    裴旆、徐文昕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裴旆;徐文昕;关海锋;许声鹏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财保190号申请人:许声鹏,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福建省晋江市,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成,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福建省光泽县,现住西安市,身份证号:350XXXXXXXXXXXXXXX,系公民代理。被申请人:裴旆,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徐文昕,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关海锋,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满族,户籍地为陕西省三原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申请人许声鹏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裴旆、徐文昕、关海锋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价值93.66万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裴旆、徐文昕、关海锋名下价值93.66万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申请人许声鹏已预交申请费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保全财产信息 一、被申请人关海锋名下在建设银行西安长缨东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5344)。二、被申请人裴旆名下在建设银行西安自强西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0120)。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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