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粤豪、谢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8民初4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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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8民初4317号案件名称
陈粤豪、谢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粤豪;谢小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8民初4317号原告:陈粤豪,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谢小辉,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原告陈粤豪诉被告谢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粤豪在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粤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蕴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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