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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粤豪、谢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8民初4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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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8民初4317号
  • 案件名称

    陈粤豪、谢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粤豪;谢小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8民初4317号原告:陈粤豪,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谢小辉,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原告陈粤豪诉被告谢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粤豪在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粤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蕴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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