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沈阳某制造有限公司、李某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保3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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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保3168-1号案件名称
沈阳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沈阳某制造有限公司、李某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沈阳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阳某制造有限公司;李某;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保3168-1号申请人:沈阳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36-3号906室。被申请人:沈阳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被申请人:李某,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被申请人: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近海经济区。被申请人:徐某,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申请人沈阳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某制造有限公司、李某、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徐某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16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某制造有限公司、李某、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徐某银行存款7212860.9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凌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尚思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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