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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毅辉、欧阳利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114执1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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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4执12334号
  • 案件名称

    康毅辉、欧阳利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康毅辉;欧阳利民
  • 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14执12334号申请执行人:康毅辉,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欧阳利民,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欧阳利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欧阳利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欧阳利民分期履行,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分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0114执1233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 晔执行员 徐家静执行员 朱丽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辛炳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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