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毅辉、欧阳利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114执1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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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4执12334号案件名称
康毅辉、欧阳利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康毅辉;欧阳利民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14执12334号申请执行人:康毅辉,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欧阳利民,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欧阳利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欧阳利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欧阳利民分期履行,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分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0114执1233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 晔执行员 徐家静执行员 朱丽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辛炳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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