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与重庆赤骥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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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497号案件名称
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与重庆赤骥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重庆赤骥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497号 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薛令之路19号中融中央公馆9号楼3层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17301740J。法定代表人:郭明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密,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赤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1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LWK11。法定代表人:唐莹,职务不详。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赤骥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人 民 陪 审 员 何 佳 敏 二 〇 二一 年七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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