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志刚、乔士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5执2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5执266号
  • 案件名称

    郑志刚、乔士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且末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
  • 当事人

    郑志刚;乔士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5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刚,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乔士恒,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        本院在执行郑志刚与乔士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20)新2825民特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48,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4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郑志刚以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5民特30号民事裁定书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吐尔迪·伊敏审判员    艾力西尔·喀哈尔审判员    阿迪力·阿尤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