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见河、王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3民初3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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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3民初3652号案件名称
吴见河、王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见河;王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3民初3652号原告:吴见河,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娟,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王辉,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濮阳县。原告吴见河与被告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吴见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吴见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见河撤诉。案件受理费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见河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游伟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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