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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见河、王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3民初3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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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3民初3652号
  • 案件名称

    吴见河、王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吴见河;王辉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3民初3652号原告:吴见河,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娟,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王辉,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濮阳县。原告吴见河与被告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吴见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吴见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见河撤诉。案件受理费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见河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游伟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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