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辉与王宁申请变更监护人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1民特1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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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民特1809号案件名称
王文辉与王宁申请变更监护人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文辉;王宁案件缘由
申请变更监护人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1民特1809号申请人王文辉,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王茹,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宁,男,194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申请人王文辉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文辉述称,被监护人戴凤才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王宁原为戴凤才的监护人。2021年8月,王宁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护戴凤才的合法民事权益,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王宁对戴凤才的监护关系终止,并指定由申请人王文辉担任戴凤才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戴凤才,女,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2020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20)京0101民特23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戴凤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宁为戴凤才的监护人。另查,被监护人戴凤才之父母均已去世,其与配偶王宁共生育子女二人:王某、王文辉。2021年7月3日,王某去世。2021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21)京0101民特157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文辉为王宁的监护人上述事实,有亲属关系证明、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本案中,被监护人戴凤才原监护人王宁已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宁已丧失对戴凤才的监护能力,其与戴凤才的监护关系应依法终止。本案申请人王文辉表示本人愿意担任戴凤才的监护人,对其申请请求,本院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王宁对戴凤才的监护关系终止;二、确定王文辉作为戴凤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敖文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勃书 记 员 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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