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金霞、张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02民初4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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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4327号案件名称
雷金霞、张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雷金霞;张莉;曹玉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02民初4327号 原告:曹玉瑜,女,汉族,1990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张莉,女,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雷金霞,女,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曹玉瑜与被告张莉、雷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玉瑜与被告张莉、雷金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从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9日,被告张莉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5分,由被告雷金霞担保。2020年10月9日,被告张莉通过保人雷金霞向原告出具了一支借条:今借到曹玉瑜现金146320元,月息1.5分,一年结息。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雷金霞仅支付利息7000元。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张莉借款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被告张莉应当偿还原告。被告雷金霞作为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根据《民法典》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张莉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雷金霞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张莉承认原告请求的借款本金10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请求被告张莉偿还10万元从2019年3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案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张莉之间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依法本金10万元从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应当扣除已付利息7000元。被告雷金霞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由被告雷金霞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玉瑜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均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应当扣除已付利息7000元)。二、被告雷金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曹玉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89元,实际由被告张莉承担,在履行本判决案件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曹玉瑜。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海红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白 涛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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