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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吉庆、李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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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647号
  • 案件名称

    陈吉庆、李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陈吉庆;李建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陈吉庆,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人陈吉庆与被执行人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建军给付陈吉庆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3305元、公告费600元。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其账户无存款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其无股权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其住房及土地信息,其名下无房产信息;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保险部门查询登记信息,其无保险登记信息。将上述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正学审判员  杜治国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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