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却却影视文化工作室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3民终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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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终1611号案件名称
东阳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却却影视文化工作室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东阳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却却影视文化工作室案件缘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161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东阳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法定代表人:楼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笛,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却却影视文化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北松公路4915号影视乐园南大楼1975室。投资人:王凌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北京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明,女,1982年4月2日出生,北京启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上诉人东阳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悦视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却却影视文化工作室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79419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悦视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悦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阳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99元,由上诉人东阳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峰审 判 员 左慧玲审 判 员 崔宇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琳书 记 员 项 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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