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廷梅、邓国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3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317号案件名称
方廷梅、邓国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方廷梅;邓国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317号原告:方廷梅,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树,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国忠,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方廷梅与被告邓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方廷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廷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