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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荣与孙长林、刘桂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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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933号
  • 案件名称

    孙玉荣与孙长林、刘桂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孙玉荣;孙长林;刘桂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933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荣,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清洁村。被执行人:孙长林,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清洁村。被执行人:刘桂凤,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清洁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荣与被执行人孙长林、刘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长林、刘桂凤常年在外打工,暂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孙玉荣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9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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