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荣与孙长林、刘桂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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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933号案件名称
孙玉荣与孙长林、刘桂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孙玉荣;孙长林;刘桂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933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荣,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清洁村。被执行人:孙长林,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清洁村。被执行人:刘桂凤,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清洁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荣与被执行人孙长林、刘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长林、刘桂凤常年在外打工,暂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孙玉荣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9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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