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盛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5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579号案件名称
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盛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盛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579号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战红,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文,男,1953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樊盛兴,男,1994年5月24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樊盛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因被告已于2021年8月25日将其所欠费用全额缴纳,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斌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史海林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杜民与彭代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川0105执3995号之一 下一篇 孙玉荣与孙长林、刘桂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9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