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天津金双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85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858号之二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天津金双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天津金双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华盟联合(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瀚森投资有限公司;蔡学军;李大伟;乔振光;王淑云;王世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8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410、412、414、1054-1058、2050-2075号。负责人:冯智,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尉婷婷,女,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资产保全部员工。被执行人:天津金双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学军,经理。被执行人:华盟联合(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10-1-2-110。法定代表人:李大伟,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瀚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牌坊东里。法定代表人:李大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蔡学军,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李大伟,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乔振光,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王淑云,女,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王世魁,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金双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盟联合(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瀚森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学军、被执行人李大伟、被执行人乔振光、被执行人王淑云、被执行人王世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各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瀚森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叁拾叁号、叁拾伍号、叁拾柒号、肆拾壹号、肆拾叁号、肆拾玖号、伍拾壹号、伍拾伍号、陆拾叁号、陆拾伍号、陆拾柒号、陆拾玖号、柒拾壹号房产,经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均未能成交,流拍价格为3394.10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上述房产抵债,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津0113执恢858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天津瀚森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叁拾叁号、叁拾伍号、叁拾柒号、肆拾壹号、肆拾叁号、肆拾玖号、伍拾壹号、伍拾伍号、陆拾叁号、陆拾伍号、陆拾柒号、陆拾玖号、柒拾壹号共18处房产以总价3394.10万元的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抵偿债务(本案抵偿债务金额为一抵限额1500万元,余款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提取抵偿另案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淑云名下(共有人:乔万良)坐落于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的房产,并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向申请执行人明释,将评估期间作为其与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解履行期间并终结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保留对各被执行人已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3执恢858号案件的执行。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朱 钢审 判 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论书 记 员 李 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