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8民初2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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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8民初2687号案件名称
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蔡县分公司;刘运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8民初2687号原告: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常庄镇三里朱村。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大道与东祥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曹超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蔡县分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都镇西郊路景贤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邢恩启,该公司经理。被告:刘运动,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蔡县分公司、刘运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三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176元,减半收取18088元,由原告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铁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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