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1执恢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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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1执恢197号案件名称
李磊、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磊;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1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李磊,男性,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执行人: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67866266,住开封市宋门外大北后街79号。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1民初2888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9月27日冻结了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13账户的存款,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13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仁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 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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