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乔朋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大荔县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3执10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3执1082号
  • 案件名称

    乔朋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大荔县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乔朋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大荔县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3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大荔县分公司,住所地大荔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523709978292D。    法定代表人:苏江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乔朋宾,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大荔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乔朋宾服务合同纠纷的(2021)陕0523民初90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邮寄费2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分期偿还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3执10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毕初来  二0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新发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