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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军、秦继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7执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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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359号
  • 案件名称

    刘宏军、秦继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宏军;秦继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7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刘宏军,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劳山乡劳山村委会村民,现住甘泉县太皇山玉林苑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7197104080173。申请执行人秦继民,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甄家湾村民委员会圈窑则村民小组村民,现住本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800820025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宏军与被执行人秦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秦继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继民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宏军借款4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私下自行对付申请人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7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案予以结案。二0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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