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青、深圳市罗湖区美汇家具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3民初21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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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3民初21406号案件名称
吕青、深圳市罗湖区美汇家具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吕青;深圳市罗湖区美汇家具店;蔡曼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03民初21406号原告:吕青,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虹杏,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1244765。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灵,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美汇家具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211号五方家居广场二楼D0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R19X58。经营者:蔡曼斯。被告:蔡曼斯,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告吕青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美汇家具店(以下简称美汇家具店)、蔡曼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虹杏,被告美汇家具店的经营者即被告蔡曼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美汇家具店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5500元;2.判令被告蔡曼斯对被告美汇家具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1月7日在被告蔡曼斯经营的被告美汇家具店购买一批家具,主要是鞋柜、衣柜和储物柜,价款总计15937元。被告美汇家具店负责送货上门并安装,另行收取搬运费432元。原告于2020年11月7日支付定金10000元。被告美汇家具店于2020年11月8日开具销售单,并于2020年11月28日送货上门安装。被告美汇家具店派人送货上门安装时给予减免货款优惠,表示只收取5500元余款。原告在被告美汇家具店送货上门安装时,支付了家具款余款。在安装家具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美汇家具店安装技术有问题,且发现家具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要求退换家具,但被告美汇家具店不予理睬。被告美汇家具店系由被告蔡曼斯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被告蔡曼斯应对被告美汇家具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依法判如所请。被告美汇家具店及蔡曼斯共同答辩称,第一,被告蔡曼斯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第二,原告购买定制家居,实际仅支付定金10000及上门安装时3000元。剩余2500元,原告则表示资金不足,过几天支付,但实际原告至今未付尾款2500元。因此,原告诉请退还15500元货款,不应得到支持。第三,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家居存在质量问题,无权主张解除合同。被告美汇家具店提供的鞋柜、储物柜及衣柜所使用的板材具有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完毕的家具外观、质量并无任何问题。安装完毕后,原告以衣柜抽屉间隙偏大为由要求更换。被告美汇家具店同意为其拆除3个衣柜抽屉并按约定时间上门重新安装,但原告当天却反悔应要求退货退款。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的螺丝孔时安装抽屉导轨形成,拆卸抽屉导轨必然暴露原有螺丝孔,重新安装更换的抽屉即可解决螺丝孔问题,并不影响家具外观及正常使用,不能据此认定家具存在质量问题。鉴于定制家具系根据客户特殊要求制作,退回无法二次销售,因此,被告美汇家具店事前已告知且在《销售单》中注明“定做商品不退货”。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经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11月8日,原告在被告美汇家具店定制了衣柜4个、鞋柜1个、储物柜1个,约定总价款为15937元。《销售单》中载明“定做商品不退货”。原告于当日支付定金10000元。2020年11月28日,被告美汇家具店为原告提供上门安装服务,双方协商尾款降至5500元。安装当日,原告通过微信告知被告定做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顶板开裂要求更换;2.储物柜顶板3处爆裂;3.其中一个衣柜抽屉爆裂;4、另一个衣柜抽屉有缝隙,能塞进一元硬币;5.衣柜隔板损坏导致松动。被告则表示确实收到原告前述微信内容,但第5个问题仅是安装时螺丝偏了,重新安装即可。双方在电话沟通时,被告美汇家具店同意原告先行支付3000元尾款,其余2500元待产品问题处理完毕后再行支付。双方确认,被告美汇家具店先后进行了四次维修。原告则对维修后的现状不满,认为隔板仍有缝隙、螺丝孔过多影响美观及隔板质量、部分面板仍有划痕及磕碰。被告则认为,隔板缝隙可予以维修、螺丝孔在安装轨道可以遮盖且不影响美观及使用、磕碰及划痕很少也很小,定制商品无法避免。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美汇家具店支付报酬,由被告美汇家具店按照原告的要求为其定制衣柜、储物柜及鞋柜,并向其交付定制家具,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美汇家具店之间的家具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先后支付了13000元家具款,被告美汇家具店已为原告完成定制、送货上门并完成安装,双方已履行了承揽合同的主要合同义务。虽然定制的家具存在缝隙、螺丝孔较多、磕碰等问题,但被告美汇家具店在庭审中明确表示缝隙可予以维修、螺丝孔可在安装后覆盖且不影响使用、磕碰较小且不影响使用。双方《销售单》中已明确记载“定做商品不退货”的条款,故涉案合同并无约定解除条款。而原告提出的家具质量问题,其可以通过合理选择维修、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方式主张违约责任。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此外,原告实际仅向被告美汇家具店支付13000元款项,其要求被告美汇家具店及其经营者蔡曼斯向其返还货款15500元,也超出其实际支付金额。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青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吕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莹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颖仪书 记 员 陈美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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