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玉与屈永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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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2116号案件名称
段玉与屈永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屈永军;段玉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2116号原告:段玉,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住洛川县龙阳金都东门装修公司。被告:屈永军,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住该村。原告段玉与屈永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段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玉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央阳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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