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建平、白建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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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951号案件名称
白建平、白建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白建平;白建平;赵彩红;赵彩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951号 赵某某、白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白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175元,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本院已将8125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525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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