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华与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天宝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9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958号案件名称
蒋永华与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天宝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蒋永华;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天宝寺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958号 原告:蒋永华,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廷波,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涪陵区大顺乡天宝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天宝寺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2ME1683668P。法定代表人:刘忠伟,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逍,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永华与被告涪陵区大顺乡天宝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蒋永华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永华在本案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计821元,由蒋永华负担。 审 判 员 蒋兴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 梅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02执恢415号 下一篇 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喜森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5民初15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