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02执恢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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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恢415号案件名称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坚;肖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02执恢415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文坚,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肖群,女,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我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坚、肖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审判长 陈柯审判员尹建刚审判员 易 大 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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