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张小娜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保护禁令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保令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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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保令2号案件名称
张龙、张小娜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保护禁令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龙;张小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保令2号 申请人:张小娜,女,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 被申请人:张龙,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 申请人张小娜与被申请人张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8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小娜称:张小娜曾于2013年、2020年两次向蓝田法院起诉要求与张龙离婚,后均撤诉。张小娜于2021年5月24日又提出诉请离婚。后蓝田法院判决驳回张小娜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2021年2月26日,张龙酒后家暴,其姐张娟报警,蓝田县×××××派出所出警处理。2021年7月12日,张龙喝酒回家闹事,殴打家人,张小娜报警,西安市×××××分局漫道坳派出所出警处理。2021年8月6日,张龙又喝酒后回家殴打儿子、妻子,张小娜报警,西安市××××××××××派出所出警处理,经派出所现场调解,张龙书写保证书承诺不再殴打妻子、儿子。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故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被申请人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申请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接警登记表、报警回执、张龙书写的保证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张龙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张龙骚扰、跟踪申请人张小娜及其亲属。 三、禁止被申请人张龙接触申请人张小娜及其近亲属。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胡 光 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良 燕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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