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伟与张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5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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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5447号案件名称
李晓伟与张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晓伟;张臣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民终5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伟,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臣,男,1986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捧元,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晓伟因与被上诉人张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6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晓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张臣赔偿发往北京新发地的第一车砂糖桔成本款132032元(因张臣市场销售决策失误造成);3.判令张臣支付发往北京新发地的第二车应承担亏损款(三方均摊)6101元;4.判令张臣支付因财产保全造成李晓伟款项利息损失2457元;5.判令张臣支付由李晓伟垫付的酒店和洗浴费用2800元;6.判令张臣支付上诉的一切费用。主要事实与理由:1.北京海淀法院对(2020)京0108民初26302号的民事判决书,在李晓伟提供黄康龙视频证据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三方合作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然不按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纳张臣通过一些要账无赖威逼手段迫使李晓伟开具的所谓砂糖桔退款协议和聊天记录不符合事实依据并且没有法律依据(砂糖桔合作协议因债权债务问题一直持续有效,实际未经三人最终结算)。2.北京海淀区法院在核实第一车货款确认没有给付给李晓伟的情况下,在合同纠纷中直接无视,没要求张臣按照合同归还成本,违背合作方公平原则。3.北京海淀区法院在核实第二车货物亏损金额准确无误后,包庇张臣不让其归还应承担亏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4.张臣申请财产保全时间内造成李晓伟资金产生利息2457元(按照李晓伟平台借款利息计算)。5.张臣来青岛洗浴和酒店费用由李晓伟垫交,合作协议是按照金额从结算后款项中扣除。6.按照正常核算张臣投入20万,需先支付第一车成本132032元第二车亏损6101元,保全损失2457元,酒店和洗浴费用2800元实际应退款56610元,李晓伟支付其10万元,所以张臣应退还李晓伟43390元及上诉所产生的费用。涉案合同是三方合作,是做生意不是借贷纠纷,退款协议不是李晓伟自愿签的,是被迫签订的。张臣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通过合作协议、退款协议以及聊天记录,都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是双方合作,与第三人无关。李晓伟出具的退款协议是其自己出具的,应该按照退款协议履行双方权利义务,李晓伟不应再推诿。张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李晓伟1.返还合作款10万元及延迟利息(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23日,张臣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李晓伟账户内20万元。2019年12月24日,张臣(甲方)与李晓伟(乙方)签订沙糖桔供销合作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沙糖桔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及数量详见供货清单,甲乙双方具体出资金额以双方约定为准,股份分配为甲乙双方各占50%;道路和车辆保险费及全程运输费均由乙方承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协商按计划发货,即2019年12月26日前供货;由乙方所在城市运至甲方所在城市北京新发地市场,在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2日之内由甲方验收完后交货;合同签订三日之内,甲方需向乙方预付合同总额的100%,即20万元;李晓伟负责沙糖桔产地组织货源、选品、运输等业务,张臣负责市场调配、运营等业务…;若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付款逾期,应每天按逾期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按日计)或法律许可的最大利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乙方逾期供货或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也应每天按逾期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按日计)或法律许可的最大利率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和赔偿甲方一切损失。2020年3月13日张臣与李晓伟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臣说“你的朋友,他是你的合作伙伴,是你没看清楚人,是你看人看错了。跟我没关系对吧。我只知道我的合作伙伴是你。咱俩合作的,对吧。我只知道你来我家跟我谈的合作,我给你转了20万。那是咱俩的合作。至于你把钱给谁了,跟我也没关系,那是你的事,对吧。”李晓伟回复说“我说了,我来还,现在没能力还,我要想办法。我认错人我认。我欠你张臣17.2万元,人不死债不消。我来想办法,但要逼我现在还,我只能说没有,我都被他们骗去了,我也要往后追。”2020年4月15日,李晓伟出具砂糖桔退款协议,载明:本人李晓伟与张臣的砂糖桔合作货款20万元,已于4月13日退还10万元,剩余10万元货款将于今年5月20日之前全额退还(以实际转账记录为准)。诉讼中,李晓伟称其出具上述退款协议是因为黄康龙表示涉案生意的亏损由其和李晓伟承担,黄康龙将钱退给李晓伟,李晓伟再将钱退给张臣后,双方涉案的合作就此结束。另查:1、2020年11月13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出具(2020)鲁0283民初1003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事实与理由:被告黄康龙于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日先后从原告李晓伟处借款20万元,后期先后抵扣偿还2.8万元,剩余欠款于2020年7月15日协商打欠条,约定2020年7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李晓伟多次追讨,被告黄康龙拒绝支付。按欠条约定利息,被告黄康龙应支付利息51600元。原告李晓伟与被告黄康龙签订沙糖桔合作协议及后续对账单,被告黄康龙应归还合作款44524.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黄康龙尚欠原告李晓伟本金17.2万元,被告黄康龙除偿还原告李晓伟借款本金17.2万元之外,尚需向原告李晓伟支付利息8000元,被告黄康龙共计需向原告李晓伟支付18万元,定于2020年11月24日前给付原告李晓伟5万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李晓伟5万元,剩余8万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清;2、原告李晓伟自愿放弃第3项诉讼请求(即支付沙糖桔合作余款44524.5元);3、被告黄康龙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李晓伟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1月25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出具生效证明,证明上述调解书于2021年1月25日生效。2、李晓伟承认张臣与黄康龙没有见过面。一审法院认为,张臣与李晓伟签订的沙糖桔供销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李晓伟出具退款协议后,至今未按其承诺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臣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李晓伟的辩称中所称的三方合作(即张臣、李晓伟、黄康龙)既与涉案合作合同的内容不符,亦无相应合理、有效、充分的证据及法律依据,且张臣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采信。另,李晓伟以黄康龙未兑现对其的承诺为由不履行其对张臣的还款承诺的行为,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李晓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臣10万元及其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晓伟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黄康龙的证人证言,证明张臣和李晓伟与黄康龙有合作,黄康龙负责发货。证据2谭鹏举的证人证言,证明从北京发的一车货物运送到石家庄由其销售的情况。张臣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针对黄康龙证人证言,张臣认为黄康龙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张臣是跟李晓伟、黄康龙三方合作,张臣和李晓伟签订的合作协议也能证明并不是三方合作。对证明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针对谭鹏举的证人证言,首先身份不能认定,证人说他从沧州运到石家庄,但是这个事实不能仅从证人证言中认定,他身份不明,对关联性也不予认可。二审中,张臣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于李晓伟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晓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晓伟是否应向张臣履行退款义务。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张臣与李晓伟于2019年12月24日签订的沙糖桔供销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其后,李晓伟于2020年4月15日出具砂糖桔退款协议,约定“将剩余10万元货款于今年5月20日之前全额退还”,该退款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合法有效,李晓伟应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退款协议的相关约定,李晓伟上诉提出因涉及案外第三人及未结算等原因不履行退款义务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其未对签订退款协议系被胁迫进行充分举证,故综合上述本院对李晓伟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李晓伟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李晓伟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琳审 判 员 高春乾审 判 员 吴扬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欣书 记 员 胡春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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