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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贾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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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1041号
  • 案件名称

    李娟、贾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娟;贾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贾辉,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李娟与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贾辉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娟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883执10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高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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