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贾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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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1041号案件名称
李娟、贾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娟;贾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贾辉,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李娟与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贾辉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娟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883执10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高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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