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青松、井元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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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1327号案件名称
杨青松、井元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青松;井元品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杨青松,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5日,现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井元品,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18日,住邓州市。关于杨青松申请执行井元品为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8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井元品应偿还杨青松7899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井元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井元品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2021年7月26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井元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6月26日、2021年7月10日、2021年8月25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在金融部门无存款;无购买证券;有豫R×××××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已经查封。5、2021年5月14日前往邓州市房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井元品财产,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无公积金收入。6、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78994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78994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被执行人名下的豫R×××××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张 少 庭执行员 ?李春辉执行员 ?刘丰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亚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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